原告威蔓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蔓公司)與被告義烏悠頓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頓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原告威蔓公司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悠頓公司、天貓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對“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享有的著作權;2.被告悠頓公司、天貓公司立即停止實施仿冒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被告悠頓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00萬元;4.被告悠頓公司在中國商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5.被告天貓公司刪除侵權商品鏈接及關閉侵權店鋪。庭審中,威蔓公司確認被控侵權商品鏈接已被刪除,申請撤回第1、2、5項訴請,明確針對天貓公司已無訴請,并明確不再主張著作權侵權。本案案由調整為不正當競爭糾紛。
事實和理由:一、原告享有著作權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和裝潢權益。2017 年 7月,原告設計出“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外包裝和盤面。2018年 10 月,原告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辦理了 “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外包裝和盤面 的三個作品登記。“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的外包裝設計具有獨特的美感以及獨創性,以大理石紋為基底,主要色調為大理石獨有的黑白灰色,配合極簡有力的粗細雙線金色文字和金色邊框點綴,具有優雅的高級感和獨特的質感。“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的盤面由 12種顏色組成,呈現獨一無二的絢彩色調,表達出使用和搭配的邏輯。并且每個顏色都有獨特的名稱,表達了顏色的具體效果。這種眼影顏色與文字組合編排具有獨創性。“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外包裝和盤面都構成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權。2017年 8月開始,原告通過其中國大陸代理商與某網紅淘寶店鋪進行“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商品的銷售。由于該眼影盤的獨特名稱和包裝裝潢,讓該眼影盤商品迅速風靡全國。2018年 8月之后,VENUSMARBLE旗艦店在天貓正式開店,旗艦店則成為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的主要銷售渠道。“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 僅問世 1年就獲得新浪微博頒發的“美妝V賞 2018年度十大出色眼影”榮譽,截止2018年底,該商品累計銷量己超過 55萬盒。通過網紅微博推廣和網絡直播間推廣, 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的熱度不斷攀升,相關公眾己經習慣于用“大理石眼影”來稱呼原告該款商品。該商品的包裝裝潢也在相關公眾中產生了來源識別的功能。因此,原告依法對“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的外包裝和盤面享有著作權, 以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和裝潢等權益。 二、 被告的侵權行為。2018 年10月,原告發現被告悠頓公司通過被告天貓公司的天貓網絡銷售平臺宣傳并銷售與原告“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商品外觀極為相似的眼影盤。通過進一步調查,原告發現被告悠頓公司在被告天貓公司的平臺上共開設兩家旗艦店,分別為健美創研旗艦店和妃琳卡旗艦店,這兩家店鋪的主打眼影盤商品品名分別是“繽紛立體大理石眼影” 和“皓雪靈眸大理石眼影”,外包裝都以大理石紋為基底,主要色調為大理石獨有的黑白灰色,配合簡潔的粗細雙線金色文字和金色邊框,與原告“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商品名稱和裝潢設計極為相似。侵權商品的盤面也采取與原告商品相同的眼影顏色與文字組合編排。 三、被告侵權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悠頓公司未經許可,擅自生產、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以及被告天貓公司為侵權商品提供銷售平臺的行為,引人誤認為是原告商品或者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由于兩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相關公眾將被告悠頓公司銷售的侵權商品誤認為來源于原告,損害了原告“VENUS MARBLE大理石眼影盤”的市場聲譽,搶占了原告的市場份額,因此兩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上判。
被告悠頓公司未答辯亦未舉證。 被告天貓公司鑒于威蔓公司對其已無訴請,明確不再答辯及舉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包括:一、威蔓公司的涉案大理石眼影的名稱、包裝及裝潢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及裝潢;二、悠頓公司是否構成威蔓公司指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三、如果第一、二項均成立,被告悠頓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關于焦點一。本院認為,威蔓公司該項主張成立的條件包括:第一,涉案大理石眼影的名稱、包裝及裝潢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名稱、包裝及裝潢;第二,前述名稱、包裝及裝潢是否與大理石眼影商品形成穩定對應關系,從而具備識別功能。威蔓公司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至遲自2017年8月起在進入中國市場流通,該款商品不同于其他眼影商品,商品本身采用紙質硬殼包裝、商品本身包裝正面裝潢由一系列要素組成,即以大理石黑白灰紋路為底色、配合極簡有力的、粗細燙金英文字母以及粗細雙線燙金邊框,整體上具有優雅的高級感和獨特的質感,形成了顯著的整體形象且與商品的實用功能無關。2018年8月前,威蔓公司主要通過網紅帶貨模式推廣銷售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2018年8月起在原有銷售推廣模式的前提下,開設VENUS MARBLE旗艦店并上架推廣。VENUS MARBLE旗艦店內自2018年8月上架該款商品以來,截至當年12月份銷售金額總計高達1772萬余元、累計成交件數高達13萬余件。綜上,可以認定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系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在新浪微博、bilibili網站及小紅書等知名社交平臺上,多以“大理石眼影”指代該款商品,同時在案并無任何證據顯示該商品名稱屬已有名稱或該外觀屬現有設計、或該時段有使用相同或類似包裝裝潢的他人產品在市場流通,故可認定該產品名稱、包裝裝潢為威蔓公司特有。經由威蔓公司的持續使用和宣傳推廣,相關公眾已足以將前述名稱、包裝、裝潢與威蔓公司的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聯系起來,故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名稱、包裝及裝潢已經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應屬于反法第六條第一款所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及裝潢。 關于焦點二。本院認為,模仿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除訴請保護的商業外觀整體形象具有一定影響力并產生識別和區分功能外,還應構成市場混淆,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性誤認。將被控侵權的二款眼影商品分別與威蔓公司的涉案大理石眼影進行比較,相同之處在于二者眼影商品本身均采用矩形紙質硬殼包裝,盒蓋正面采用黑白灰大理石底紋為底色、配以燙金粗細雙線英文字母及燙金粗細雙線矩形邊框;不同之處在于上述英文字母不同。雖然有上述不同之處,但二者的包裝材質、包裝形狀、裝潢的色彩搭配、圖文設計、位置排列、組合方式等顯著特征近似,且均使用在相同眼影商品上,足以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構成近似的包裝、裝潢。悠頓公司在其涉案天貓店鋪內銷售被控侵權商品時,在商品名稱中使用了“大理石眼影盤”且實物商品上使用了“皓雪靈眸大理石眼影”、“繽紛立體大理石眼影”,上述名稱均與威蔓公司主張權利的商品名稱“大理石眼影”構成近似。威蔓公司指控悠頓公司系被控侵權二款眼影商品的生產商。本院認為,被控侵權二款眼影商品外包裝底面寫明生產商為案外法人主體,威蔓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悠頓公司與前述案外法人主體存在委托加工合同關系,亦未舉證證明悠頓公司取得涉案侵權商品所載商標的使用許可,故威蔓公司的該項指控,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悠頓公司銷售被控侵權眼影商品的行為,損害了威蔓公司的商業利益,依法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焦點三。悠頓公司銷售涉案侵權二款眼影商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關于賠償損失的數額,威蔓公司主張以悠頓公司的獲利為計算基數,但威蔓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悠頓公司被控侵權二款商品的生產量及營業或銷售利潤,故依現有證據,威蔓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及悠頓公司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本院將適用法定賠償,并綜合考慮威蔓公司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的知名度、悠頓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程度、威蔓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同時,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實:1、威蔓公司的涉案大理石眼影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場影響力;2、悠頓公司系涉案侵權商品的銷售商,開設兩家天貓店鋪銷售侵權二款眼影商品,其中妃琳卡品牌眼影商品售價29.9元、月銷量91749件,健美創研品牌眼影商品售價15.9元、月銷量220059件,累加銷售額高達624余萬元;3、威蔓公司為維權進行公證保全證據、購買實物并委托律師出庭。綜上,本院酌定悠頓公司的賠償金額(含合理費用)為2000000元。威蔓公司同時主張要求悠頓公司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但其并未舉證證明悠頓公司的涉案行為對其商譽造成不良影響,故其該項訴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天貓公司的責任。威蔓公司確認針對天貓公司已無訴請,故對天貓公司的責任,本院不再評判。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以(2020)浙0110民初16183號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200萬元。